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能转让,不能放弃,这样说对吗?为什么?

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能被放弃或转让,这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生命健康属于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是人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如果没有生命权和健康权,就没有人和人格的权利。人格权是人是人,不是牛狗的权利。

如果生命健康权可以放弃,就意味着人格权也可以放弃,那么结果是什么?人可以像猪猫狗一样被当做商品买卖,可以被随意宰杀。走在街上没有人会感到安全。

人格权被抛弃了!人将没有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因为人对这些权利的享有是以人是财产的主体为前提的,而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是以人格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如前所述,如果人没有人格权,就像猪狗等动物一样,如何享有权利?没听说过猪、狗是法律主体,享有财产权、债权等权利;可见,没有生命健康权就没有人格权,没有人格权就没有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总之,人无所有。那么,宪法没必要,刑法没必要,民法也没必要。总之,整个法律体系是不必要的。因为法律保护人的权利是为了确认人的人格和主体地位。然后,人类文明就没了。让我们按照自然规律与动物和自然相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