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各级高级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标准的解释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
法政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分级管辖的有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通知如下:
一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是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6543.8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654.3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6543.8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法院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65438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654.3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3.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6543.8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事、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于法律适用中的重大问题、新类型和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决定。
六、本通知调整的管辖级别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
2065年4月30日43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