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是哪一个三方协议?
1.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是哪一个三方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交易于一体,是一种融融资与金融一体化的交易模式。融资租赁合同由买卖双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组成,但其法律效力并不是两个合同的简单叠加。第二,概念租赁合同的主体是三方,即出租人(买方)、承租人和出卖人(供应商)。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购买承租人融资所需的设备,然后供应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担保标的物和瑕疵交付的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担保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承担对租赁物的维修和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必须履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3.根据约定和支付的价款金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者返还的选择权,即承租人支付租赁物对价的,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仅支付租金的,必须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三。卖方的权利和义务1。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2.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出租人的义务与出卖人相比,出租人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是: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2.承租人行使向出卖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时,有协助的义务;3.不得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相关的不作为义务。4.罢免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租期届满,可以收回;出租人因承租人重大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当然可以收回。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条)。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保证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占有。)且不会被任何第三方主张(包括知识产权)。7.对第三方侵权的免责。“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承担租赁物的维护义务;3.按约定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公民和企业在日常生活中会与他人达成一些协议。为了保护协议后双方的权益,国家还规定双方要签订相应的合同,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也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一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