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版权的著名案例
法律分析:贾致罡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
贾致罡是《贾致罡谈春秋》一书的著作权人,诉称佛山电台未经其许可,在两个频道播出的收听《天下春秋》节目中大量使用了《贾致罡谈春秋》的内容,不符合广播机构的法定许可,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佛山电台表示,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电台在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必须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甚至考虑到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电台在广播音频和第三方媒体中多次提及《贾致罡春秋》一书及其作者,意图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因此,佛山电台的行为属于法律许可行为,不侵犯贾致罡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佛山电台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播放他人作品法定许可的规定。佛山电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广播电台播放《听天下春秋》的行为不符合该电台的法定许可,构成对贾致罡著作权的侵犯。故判决驳回佛山电台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