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符合抵押物条件的动产和权利可以被银行机构列入抵押物目录?

据中国银监会官网29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发展动产融资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中国银监会, 中国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动产与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重点,以进一步营造公平便利的营商环境为导向,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为目标,督促银行机构在高质量服务发展过程中,加大创新力度,加强风险管理,实现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科学合理拓宽抵押物范围,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在薄弱领域的支撑作用,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的差异化管理。支持银行机构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货物权利融资业务,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和存货担保融资,积极开发系统化、全场景数字化供应链金融产品。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机构要提高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加强动产和权利评估,实施分类授信管理。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可以探索网贷“三查”。要落实担保登记和公示要求,规范保管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推进扣押物品管控新技术应用,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

《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加强组织实施、落实各方责任、为优化发展动产和权利融资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要求。

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促进动产与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发展动产融资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近日,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动产与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1.《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许多重要部署。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发展动产融资”,为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督导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动产和权利融资已逐渐成为企业,尤其是新型服务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迫切需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进一步改善政策环境。

2.起草《指导意见》有哪些考虑?

《指导意见》着眼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加强风险管理,在高质量服务发展过程中实现动产和权利融资持续健康发展。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政策的针对性。着眼于动产和权利的企业实际资产结构与以不动产为主的银行担保融资现状的不匹配矛盾,积极盘活各类动产和权利,进一步营造公平便利的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和获得感,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二是系统总结有益经验,突出政策的可操作性。《指导意见》总结了当前银行业机构发展动产与权利融资业务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模式,对银行业机构在扩大抵质押品准入范围、丰富融资服务模式、深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提升动产与权利融资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实现动产与权利融资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坚持分类施策,预留业务创新空间,突出政策前瞻性。目前,动产和权利融资的类型很多,业务期限不同,风险特征明显不同。《指导意见》提出,根据不同类型动产和权利的融资特点,优化贷前、贷后管理流程,鼓励银行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

3.《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指导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十七条。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动产融资业务的一般要求和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创新驱动和科技赋能;坚持分类施策,规范发展;坚持防控风险,守住底线。第二部分“加强动产与权利融资服务”,提出了三点要求:科学合理拓展抵质押品类别,充分发挥动产与权利融资在薄弱领域的支撑作用,加强动产与权利融资的差异化管理。第三部分“深化动产及权利融资业务创新”,主要鼓励银行机构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货物权利融资业务,推进供应链融资,开展特色动产融资业务。第四部分“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要求银行业机构加强动产和权利评估,实施分类授信管理,推进供应链融资“在线”管理,落实担保登记和公示要求,规范保管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推进保管动产管控新技术应用,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第五部分“加强组织实施”,从落实各方责任、协调优化外部环境、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三个方面推进动产融资业务发展。

4.银行机构应如何加强动产和权利的融资服务?

首先,科学合理地拓宽抵押物的范围。银行业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能力,将符合抵押物要求的动产和权利纳入抵押物目录,包括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生物、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以及知识产权中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财产权、物权、林权等权利。

其次,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在薄弱领域的支撑作用。银行机构要根据不同信贷主体的需求,不断完善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发展各类融资产品,合理降低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提高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农机具、农用车、农副产品、牲畜、水产品等生活担保融资,积极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第三,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的差异化管理。鼓励银行业机构建立健全动产和权利融资分类管理制度,配置专项额度,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提高抵质押率上限。要着力培养专业人才,制定差异化考核激励安排,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提高信贷人员积极性。

动词 (verb的缩写)《指导意见》主要希望银行在哪些方面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

在应收账款融资方面,《指导意见》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应收账款质押、保理融资等方式满足不同客户的多元化金融需求,包括收费权、应收租赁款、未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等。

在货货权融资方面,《指导意见》支持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探索普通电子仓单融资。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以使用价值担保性强、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商品作为抵押物开展动产融资,探索浮动担保、最高额担保、未来物权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动产融资业务。

在供应链融资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银行机构要依托核心企业在订单形成、库存调度、流通配送、信息传递等环节的领先地位,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和存货担保融资,积极开发系统化、全场景数字化供应链金融产品。支持全国性银行在核心企业地方分支机构通过“一点全国”的方式依法合规办理业务,提高供应链融资效率。

同时,《指导意见》支持银行机构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利用企业票据和应收账款建立质押资产池,为企业提供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

不及物动词《指导意见》对提高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指导意见》除了进一步明确加强动产价值和权利评估、落实担保登记和公示要求、规范托管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等要求外,还强调了以下内容:

一是实行分类授信管理。对于发展成熟、管理规范、信用风险转移清晰的业务,如核心企业有明确支付义务或连带责任担保的买断式保理、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银行机构在真正把握核心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对借款人的审查和调查及贷后要求。对于管理难度大、探索性强的业务,银行机构应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在审查贷款时综合考虑客户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以及动产和权利交易现金流对偿债要求的自我补偿。

二是推进供应链融资“在线”管理。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可以探索基于网络的贷款“三查”。支持银行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估拓展至“数据信用”和“物质信用”,通过与企业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核心数据的交互,以及与行内信息、企业信息、政府官方数据的交叉验证,实现对动产和权利融资各环节信息的动态把握。有条件的银行可以基于真实交易后台和大数据信息建模,实现供应链中小企业贷款在线审批。

三是推动新技术在扣押物品管控中的应用。银行机构应积极推广运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生物识别等手段,实现对可移动抵押物的智能感知、识别、定位、跟踪和监控,提高抵押物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以建设IOT数据平台,对IOT设备采集的数据进行关联和建模,提高风险控制的准确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