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评估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项目评估是指省、市(州)政府在编制立法计划时,对申报单位所需的一类立法项目出台后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本地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判断的活动。
立法后评估是指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综合评判,并提出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第四条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评估应当符合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系统性、全面性、有效性的原则。第五条省、市(州)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部门是政府立法实施第三方起草和评估的主体。
省、市(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方性法规和重要行政管理的政府规章第三方起草和评估。
省、市(州)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第三方起草和评估政府立法的具体工作。第六条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依法选择服务承办单位。第七条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熟悉行政立法和行政事务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立法和评估技术规范的人员;
(三)具有相关立法和评估领域的实践经验或者研究成果;
(四)有完成立法起草和评估任务的人员和时间保障;
(五)根据委托项目实际需要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政府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评估的,应当与委托第三方签订委托评估或者委托起草协议,明确委托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报酬、知识产权、保密规定、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九条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估和起草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尚未决定和公开的信息。第十条项目评估由省、市(州)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听取各方意见。,并且您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相关问题进行评估。第十一条项目评估主要是对拟列入立法计划的一类立法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立法依据、立法背景和立法事项的重要性;
(二)立法的可行性,包括时机是否成熟,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具备相应的实施条件,相关配套措施能否及时到位;
(三)立法项目的出台对本地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立法项目出台后可能影响实施的主要因素和问题;
(五)立法项目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省、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报一类立法项目时,应当一并提交项目评估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评估内容。未提交项目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列入立法计划。第十二条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估的,应当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并附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包括以下材料:
(一)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
(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3)与立法相关的领导讲话和学术理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