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利用“301条款”歧视中国贸易。到底是什么意思?
代表性条款包括:
第337条。这一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关税法》1930的337条款中,后被多次修改。现在规定,如果进口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并且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侵犯美国专利、商标、版权等有效知识产权的进口行为。337条款因此成为美国调查和救济不公平贸易的依据。2005年7月,三家美国企业根据337条款要求调查17中国木地板企业,声称中国企业未经这三家企业许可向美国市场销售部分复合木地板,侵犯了这三家企业拥有的相关专利。2005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29起337条款调查中,有8起涉及中国内地企业。
第242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第242段(对纺织品的特殊限制),即第242条,主要适用于纺织品和服务产品贸易,是专门针对中国的。根据第242条,如果世贸组织成员认为自《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以来,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涵盖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有阻碍这些产品贸易有序发展的威胁,可要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这种市场扰乱。242条截止日期为65438+2008年2月31。2005年,美国和欧盟根据该条款对中国纺织品实施限制。此外,报告还规定,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15年内不得被其他缔约方视为市场经济,其他缔约方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12年内可对中国出口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这使得中国企业在遭遇贸易争端时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文章201。美国法案1974第201节。根据201条款,因进口增加而遭受严重损害的美国产业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进口救济。2001年6月,美国总统布什指示贸易代表办公室,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201条款启动对钢铁进口对美国国内钢铁行业影响的调查,随后决定对10进口钢铁产品征收8% ~ 30%的关税。此举遭到各国一致反对,被包括中国在内的8个国家诉至世贸组织。最后,世贸组织裁定美国此举违反世贸组织规则,迫使其最终撤销201钢铁保障措施。这是中国首次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
条款301。301条款是美国1974贸易法中301条款的简称,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根据这一条款,美国可以调查它认为“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并可以与有关国家的政府进行磋商。最后由总统决定是否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相关协议等报复性措施。1988年,美国国会修改了301条款,增加了“超级条款301”和“特别条款301”。“超级条款301”主要针对限制美国产品和服务进入其市场的国家,而“特别条款301”则针对没有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根据这两项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可以自行对上述国家进行认定、调查并采取报复措施。每年3、4月,美国会发布“专项301评估报告”,对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其程度依次分为“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对于“关键国家”,美国会与之谈判;如果谈判失败,将实施高关税等报复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