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什么要公开?在法理学上,

法律是指导人们的行为准则,公开透明是对法律的基本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WTO的透明度原则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最为突出,这就要求从制度上解决法律的开放性问题。

可预见性,使WTO成员和贸易经营者能够随时获得相关信息,从而增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商和外国政府对中国法律的信任,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加入世贸组织已经三年多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还相当多,特别是一些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实现开放原则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为了适应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从法律上保证我国相关法律信息的及时公布,并公平、合理、统一地实施这些法律文件,这是我们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

一、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对政策、法律和司法判决的要求

透明度原则是WTO协议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意味着法律规则的公开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作为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必须为所有市场主体所遵循,具有公开透明的基本品质。[1]法律只有公开透明,才能发挥引导、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规范作用,进而实现法律的正义。世贸组织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它要求成员国政府使商业环境更加稳定和可预测。为了使商业环境更加透明和可预测,一个基本的方法是要求成员国政府使与贸易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尽可能清晰和公开。这是许多世贸组织协定中明确规定的。如GATT1994第10条要求,各成员应及时宣传在对外贸易管理中已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包括司法判决,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还应公布成员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有协定和条约;各成员应统一、公平和合理地执行其领土内的所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判决。WTO的许多协议都要求成员国政府为贸易相关法律制度的公开和透明提供必要的条件,如设立磋商点(GATS第3条,TBT协议第10条等。)和履行通知和通报义务(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GATS第3条第3款等)。).

世贸组织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成员国进行定期监督,确保成员国有效履行披露义务和通知义务。但是,如果公开妨碍了法律的实施或者违反了公众的利益或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利益,则不要求公开。关于透明度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一部分第2条(c)项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1)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应当公开。中国只能在已公布并能被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获得的前提下,实施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外汇交易管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公布和提供必须在实施前的合理时间内进行。(2)法律信息的发布和发布时间。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个定期的官方刊物,公布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除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具体措施以及因公布而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外,公布应在法律、法规和措施实施前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以便有关各方发表意见。中国必须定期发行该杂志,并提供足够的份数,以满足个人和企业的采购要求。(3)法律信息咨询及其期限。中国应建立或指定一个咨询中心或咨询点(en2qmry点),以确保个人、企业和其他成员能够获得这些相关信息。

对所有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信息的要求。咨询中心或咨询点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30日内作出答复。特殊情况下,应在收到申请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期答复的通知及理由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WTO成员的答复应全面,并能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中国法律公开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所有成员都应实现相关法律的透明和公开,并与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保持一致。其主要职能是防止和消除因成员不披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而对国际贸易造成的歧视性待遇和障碍,并监督成员履行WTO协议的情况。[2]法律信息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是市场主体获得及时准确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信息,开展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民主政治的加速,建立公开的法律规则体系,保障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信息的知情权,已成为当代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研究表明,“开放发达的地区具有一些特征:密集的地方组织网络,公民积极参与同一机构的事务,平等的政治模式,相互信任和守法。”在开放程度不发达的地区,政治和社会参与采取垂直组织的形式,相互猜疑和腐败被视为常规,人们很少参加公民组织,违法乱纪现象普遍。”[3]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立法和政府运作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发生了极其深刻和巨大的变化,取得的成就确实举世瞩目和赞誉。中国的法律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实现公开原则,并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从1991开始,我国逐步公布了与外经贸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1996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公开原则,涉及处罚依据、处罚事实和内容的公开。1999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知情权的规定。200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制度和立法过程中的公开制度。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中,也尝试了财务公开、政务公开、警务公开、审判公开和检察公开。中国入世从程序上为规范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提供了外部力量,具体体现在公开透明原则以及由此衍生的统一法治。为适应WTO在这两方面的要求,国务院于2006年10月颁布了《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于2006年6月颁布了《规章备案条例》。与立法法相比,前两部行政法规大大加强了立法程序的规定,在体现透明公开原则方面也非常明显。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与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相比,由于观念和体制的原因,我们制定的相当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那些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尚未建立统一的法律信息公开制度。知情权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权利一旦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肯定,它的保护和实现将成为最实质性的问题,否则,无论权利立法多么周密,也不过是一件精致而有吸引力的装饰品”。[4]因此,如何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然而,中国并没有制定专门规范法律信息公开的统一法律,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和太阳底下的《联邦政府法》。我国的一些行政法规、内部决定、实施细则、行政解释、司法解释、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处于灰色状态,甚至处于黑箱中。人们不知道自己应该享有什么样的知情权,不知道如何实现这些知情权,不知道在实现知情权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时有什么救济途径。有关国家机关有义务公开应当具有哪些事项,履行公开义务的方式和途径,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一些国家机关更有“秘密武器”。传统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和神秘性能够产生权威运作,使得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及其运作更加严重。立法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相关国家机关手中,民众能够了解的关于立法过程的信息极其有限,更谈不上公众广泛有效的参与和评论。由于部门和地方利益驱动的立法大量存在,一些部门和地方国家机关总是有自己的一套特殊的“专项立法”。在他们的“军火库”里,有内部指标、内部措施、内部审批、内部精神等“秘密武器”。,这些都是不允许透露的。31法律法规规章冲突严重。中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其重要特征是“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多头立法模式。在这样的体制下,立法和行政管理缺乏统一性和透明度,立法中存在强烈的部门利益或地区利益之争,立法质量粗糙,追求数量和速度漏洞百出,法律法规规章相互冲突,立法混乱越权。[5 ]

3.公众缺乏获得法律信息的有效途径。目前,公众除了从国家机关公报、相关书籍和其他新闻媒体上获取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少量其他规范性文件外,很难从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获得大量其他法律信息。不知道去哪里找这些法律信息,即使知道去哪里找这些法律信息,也不一定能得到或者及时得到。

4.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仍存在不公开、暗箱操作的情况。透明度原则不仅要求披露和通知规则,还要求实施这些规则的程序。然而,在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公开的情况。比如在行政执法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中,暗箱操作的情况比较多。就行政许可而言,目前只有少部分是公开招标、投标或公开拍卖的,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大多是由书记员或负责人通过封闭程序自由裁量决定的。在司法方面,按照公正的程序,审判应当公开,但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容易损害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做到“判决”的公正公开。司法裁判文书的公布虽然有规定和载体形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但公布的数量非常有限,公众的知晓度也很低。

5.法律信息的公开缺乏法律保护和救济。对于法律信息的公开,我国尚未规定统一的运行机制,包括确定公开的内容、方式、场所、程序和时限;同时,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包括国家机关不公开相关行为和法律信息的责任,公众对国家机关不主动提供法律信息或者违法拒绝其申请的相关信息的救济渠道,如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

三、建立法律信息公开制度。

自觉按照WTO透明度规则及时公布我国相关法律信息,公平、合理、统一地执行这些法律文件,将是对我们的基本要求。近年来,中国人对宣传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种所谓的宣传已经蔚然成风。但是,在没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这些宣传是空洞无力的。随着中国加入WTO,公共性问题已经从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为满足透明度的要求而进行的法律制度改革不仅是为了确保中国履行对世贸组织的义务。从根本上说,保持国内法律、政策和做法的透明度是提高立法和政府行政程序和结果质量的唯一途径。从国际上看,透明和告知义务可以使我国的立法和行政活动更好地吸收国外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增进其他国家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更好地促进法律、经济和文化交流;从国内角度来看,透明度可以使公众更清楚地了解立法和行政程序,因此可以鼓励更有效的参与,提高公众和政府部门就这些问题进行讨论的质量。[6]为了适应WTO透明度规则的要求,有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从法律上予以保障。

1.制定法律信息公开法,建立统一的法律信息公开制度。在这方面,西方国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一些国家已经将法律信息公开制度化、法律化,并制定了法律制度来落实法律信息公开原则。例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联邦政府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电子信息自由法》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外,欧洲的英国和亚洲的韩国也通过立法和规范运作,明确了开放的要求。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法律信息公开法,以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具体规定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获取的国家机关法律信息的途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方式、时限、场所、责任、结果、咨询、质询、监督和救济。法律信息,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等,都应当公开,让公众知晓。认真履行中国关于及时通报、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行政决定、设立咨询点的承诺,将对促进中国法律的透明度起到非常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从而增强公民、法人、外商和外国政府对中国法律的信任。

2.制定行政程序法,将行政公开确立为基本原则。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不可能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来规范所有的行政行为,但可以制定一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政程序法来规范和控制行政行为的某些方面。行政程序往往在制度层面发挥着基石性的救济作用。“一方面,行政程序可以限制行政官员的任意性,减少行政权力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危险;另一方面保留一定的选择自由,以保证行政权力在管理社会生活中的活力;它是开放的结论和紧缩的过程的统一。因此,如果我们想要实现一个适度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受制约的权威和进取的保守主义的社会状态,那么程序可以是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6]通过《行政诉讼法统一法典》将行政公开原则具体细化为以下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阅档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从而减少行政权力在运行中的神秘性和无序性,防止行政权力的不规范运行导致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演变,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3.制定立法监督审议法,建立立法监督审议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不仅要把公开的法律作为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导向,而且立法活动本身也要依法公开进行,注重立法过程和程序的透明和民主,以保证立法结果的科学合理,使现代社会不仅实现法治,而且实现良法的法治。然而,我国现有多层次立法体系的主要问题是,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自行立法并将其作为地方和部门“内部规则”的现象普遍存在。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是立法腐败最突出的标志,也是滋生立法腐败的一个“焦点”。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严重。其直接后果不仅严重影响立法的效率、权威和神圣性,而且损害国家法制统一,侵蚀社会利益,阻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为了实现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透明,加强对立法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坚持立法前审议、立法过程指导和立法后监督的法律机制,从法律制度上解决无序、劣质、相互冲突、越权立法和立法争权夺利等现象,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机关的“秘密武器”,将国家机关的行为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能公开的以外,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为了防止立法权的异化,必须有来自代表民意和公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有关专门机构的监督。立法监督审议法不仅为全国人大、有关专门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促进了国家机关立法工作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