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院保全被查封财产的费用标准
出庭保全查封财产的费用标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财物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物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扩展数据:
诉讼过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规定,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也有规定。
在诉讼中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作出生效判决。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一段时间。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挥霍有争议的财产或者事后用于执行的财产,不仅会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会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一些有争议的物品,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以节约价格,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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