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网络上的盗版侵权行为?
所谓盗版,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由新的制造商对复制的作品和出版物进行与源代码完全一致的复制和再发行的行为。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这种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的惩罚。
目前,我国出版业侵权行为已经进入传统盗版和网络数字盗版并重的阶段,网络数字盗版暴露出的治理问题更加棘手。
为了控制网络盗版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加强对经营性网站的登记和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对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网站、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登记或备案的网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网站以及经版权部门认定为专门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网站,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其次,依法查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违规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未登记或备案、未按照有关规定记录或保存相关信息、拒绝管理部门查询相关登记或备案信息的,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著作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
此外,还应在技术和运营方面加大查处力度。查处生产、销售专门用于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著作权人对其作品、音像制品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工具、设备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的非法出版活动和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文化经营活动,通过互联网发布经营信息,以邮寄、现场交易等方式经营侵权盗版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