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素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素:

1,有危害。

危害行为又称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对他人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任何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伤害行为相关,即民事损害事实是由特定的伤害行为引起的。没有伤害,伤害就不可能发生;

2.有破坏性的事实。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某些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素。没有损害事实,就没有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损害是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第二,损害是可以补救的,即损害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第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其大小和程度可以用一定的方式衡量;

3.伤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在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侵权行为。如果加害人确实造成了伤害,他人有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但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仍然不能构成侵权。因此,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另一个重要要素。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导致另一种现象,那么这种现象是因,后一种现象是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叫做因果关系。就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是由损害行为造成的情形。比如A故意伤害B的身体,直接导致B的身体受伤。这里A的伤害是原因,B的身体伤害是结果,所以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除上述要件外,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还基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才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是行为人决定自己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民法理论中没有明确的过错定义,过错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中的相关理论。民法上的过错还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根据被侵害法益的类型,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侵犯人身权利,如身体权、生命权;

2.侵害名誉权等人身利益的行为;

3.侵犯身份权;

4.是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比如盗窃;

5.侵犯知识产权,如版权和商标权。

概括起来,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权行为;

(2)排除障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返工和更换;

(7)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