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版权登记

法律分析:1。摄影作品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利人及其代理人。受理申请的单位是省级和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和台湾省、香港、澳门地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2.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提供表明作品权属和权利保障的证明(照片),填写作品登记表,缴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的,还应当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当出示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当出示合同,证明其享有专有权。产品注册。

3.在作品登记机构核实已登记的作品之后,作品登记机构将颁发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机关的核实期限为一个月,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五条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剧本、音乐等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