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单位犯罪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多数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进行罚款,而且罚款是无限的,即没有规定罚款的数额。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和罚金,主要是自由刑。个人被判自由刑还有两种情况:(1)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刑罚。比如《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所谓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就是依照单个罪名的规定处罚。(2)在少数情况下,刑罚低于个别犯罪。比如个人犯受贿罪,最重可以判死刑。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节总则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量刑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和量刑方法,确定被告人的刑罚。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应当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执行。第三条量刑的时空平衡原则应当在地域和时间上实现平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具有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应基本平衡。第四条从轻量刑规则给予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当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确定的刑罚为依据,然后按照从轻量刑要素的比例确定宣告的刑罚。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减轻处罚的多个要素不得合并为减轻因素。第五条从重量刑规则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确定的刑罚为依据,再根据本意见确定的重要因素和从重比例综合决定量刑。第六条在量刑要素不细化的前提下,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应当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决刑。仅有单一减轻处罚和量刑要素的被告人,一般只能减少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对有两个以上减轻因素或者既有减轻因素又有法定减轻因素的被告人,可以在减轻处罚幅度上适当增加,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第七条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应当兼顾主刑的精细化和均衡化以及附加刑的精细化和均衡化。第八条量刑的前提是查明所有影响量刑的事实,重点是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第九条裁量规则适用本意见确定拟量刑后,合议庭和独任庭可以在10%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确定最终量刑。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的规定。第十条判例是指规则。判刑时可参考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件,可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量刑参考。第二节量刑基准第十一条量刑基准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设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已经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各罪,排除各种严重情节,根据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应当决定的刑罚。第十二条量刑基准的确定对于典型的非货币犯罪,量刑基准应当略低于法定刑的中间。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幅度的五分之二作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种刑的,以两种刑的结合点作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的结合点可由合议庭或独任庭根据案件情况选定);法定刑为多种刑的,以中间刑或者中间刑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为两年有期徒刑;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11年有期徒刑。对于数额犯,通过犯罪数额与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相比较,确定量刑基准。法定刑绝对确定的,以绝对法定刑作为量刑基准。分则有规定的,从分则规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准刑不得少于三个月以下拘役。综上,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需要分类回答。首先,对于单位犯罪,量刑标准一般是两个刑,这主要与犯罪的当事人有关。另一方面,个人犯罪的内容更为复杂,量刑标准基于案件类型、作案时间、当事人等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