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简称“安徽”,是中国人民的一个省级行政区。省会合肥。位于华东长三角地区,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更多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和帮助,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可能产生职业病和其他危害的岗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起草。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也可以用外文书写。劳动合同的外文版本与中文版本不一致的,以中文版本为准。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持有。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收取劳动者的财物作为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费用。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和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一个雇主只能试用同一个工人一次。

第十三条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保密工作人员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提前通知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离开本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不得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上述约定的,还应当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约定违约金:

(一)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集体合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没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协议;

(二)依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情形消失,仍符合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一)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作出新的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通知工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资本和生产经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六个月内录用符合条件的被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4)员工退休或辞职;

(五)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疑似职业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但劳动者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所列情形消失。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经劳动者本人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待遇。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证明。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劳动者,可以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申请失业登记。

第五章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按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十六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0日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通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劳务派遣组织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等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九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以双方约定为准。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具体结算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六章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补偿。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标准支付不适当试用期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以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等方式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赔偿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本人12个月的工资;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合同实际履行期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本条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由于一方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未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不利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已签订新的用人单位,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费用,并以财产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6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日期为:2004年5月01,截止2021仍然有效。

员工个人劳动合同

甲方(雇主)_ _ _ _ _ _ _ _ _

乙方(劳动者)_ _ _ _ _ _ _ _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于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开始生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协商,乙方从事出纳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绩效的考核结果,本着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乙方协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2.甲方为乙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和甲方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规章制度。乙方应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3.甲乙双方同意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为:

第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每天工作时间为_ _ _ _ _小时。具体作息时间安排如下:每周工作六天,每周休息一天。

甲方严格遵守法定工作时间,控制加班时间,保证乙方的休息和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当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甲方承诺每月_ _ _ _ _为发薪日。

2.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人民币元。

3.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条款向乙方支付报酬:

乙方的工资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乙方的月工资确定为人民币元。

4.乙方享受带薪假期(如婚假、丧假、年假等)期间的工资。)依法。

动词 (verb的缩写)社会保险

1.所有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缴纳..

2.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履行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应履行如实告知乙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人员伤亡,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乙方所从事的岗位可能存在职业危害,乙方应在甲方的监督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4.甲方按照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保护。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执行。

七。双方经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1.由于乙方的工作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甲方可事先与乙方协商,依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商业秘密保守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甲方依法执行相关福利规定,同意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八。劳动争议的处理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九。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住所、实际居住地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的,按提供虚假人员信息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不得修改。

4.如果本合同需要用中文和外文书写,如有不一致,以中文为准。

5.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方:(签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如果不支付,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如果签订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辞职的工人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工人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3.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不利。

4、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

《劳动法》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签订合同约定试用期,企业可以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员工,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不签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员工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未签订劳动合同仍不能免除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该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一切义务。如果没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实际上,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首先要求双方建立雇佣关系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实际上是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如果是口头劳动合同,将被认定无效,同时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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