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意义是什么?《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规定
具体管理办法,可以参考:《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是指融资人通过股权众筹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的形式开展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融资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业务进行备案和后续监测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股权众筹平台的备案登记应当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和持续合规性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接入股权众筹平台的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适合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专业人员,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和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活动并履行约定义务;
(2)对投资者和融资者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并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验证;
(三)审查融资项目的合法性;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募集期间资金管理专用账户的设立,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妥善保存投融资双方信息、融资记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65,438+00年;
(7)继续开展众筹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与投资人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人充分意识到投资风险;
(八)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提交股权众筹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除法定事由外,不得泄露融资人和投资人的相关信息;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其关联方融资;
(二)为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者代持股权;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证券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荐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证券业务的机构,但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除外;
(七)开办个人点对点借贷(即p2p点对点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金融家和投资者
第十条实名注册融资人和投资人应当是股权众筹平台验证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融资人的范围和职责为中小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照约定如实报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信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发行方式和范围金融机构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人或融资人发起的融资企业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禁止融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亏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时通过两个以上股权众筹平台为同一融资项目融资,并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共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投资者的范围私募股权众筹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单个融资项目最低投资额不低于654.38+0万元人民币;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654.38+00万元人民币;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提供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外,应能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投资者的责任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的投资风险,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
(四)承担可能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备案和登记
第十六条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
(4)互联网平台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和职业资格证书;
(六)股权众筹平台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在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管、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和投资者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证券业协会在收集全部材料后予以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备案确认私募股权众筹业务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证券业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备案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将注销备案的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章信息提交
第二十二条提交融资方案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自众筹项目融资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方案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验资报告,并留存原件备查。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记录项目发生变化的;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股权众筹平台因违法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金融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6)股权众筹平台被诉商业欺诈,包括:虚假担保、虚假报告、伪造、欺诈、资金证券处置不当等。;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金融或者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从业人员等信息。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股权众筹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自律检查与处罚证券业协会应当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自律管理措施及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将采取谈话提醒、警告、责令所在机构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行业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资料抄送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授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证券机构开展众筹业务,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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