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外房产移民其实需要注意什么?

去新加坡留学,新加坡很多留学生家庭都有移民或者定居新加坡的打算,大部分都会在新加坡买房。那么,买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先说一下新加坡海外房产移民其实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允许大部分合同以口头方式订立,但要求有些合同必须是书面的,而有些合同至少需要有被告签署的一些书面文字(包括电子邮件)来支持,比如新加坡的房地产买卖。书面合同必须包括股份和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和版权)的转让以及分期付款协议。不需要全文书写,但有被告签名的一些文字足以作为证据的合同,包括:

1.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

2.动产的出售、转让或处置;

3.签订后一年内未完成或履行的合同;

4.为安排婚姻等而承诺的事项。

(见《新加坡民法典》第6条)

比如四年前,A想通过代理人将一处房产卖给B,双方的议价是口头进行的,但也有通过代理人传达的邮件。卖方后来同意出售,也接受了买方1%的定金,给B发了一个购买的期权,但是A没有在期权上签字。9天后,A后悔不愿出售,结果双方诉至法院。a声称自己没有签期权,合同不成立。法院要判决的是合同是否已经生效。最后,法院认为,虽然A没有签署购买选择权,但主要有足够多的通过代理人往来的邮件作为书面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如果是公司或个人的合同,稍微复杂一点,涉及金额大一点的,最好有书面合同,条款要写清楚,避免纠纷和对方违约或毁约的借口。因为法律上的“口头证据规则”不允许对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后所说的话或起草时的书面文字已经明确写入的书面条款进行解释或补充。

“口头证据规则”是指,如果双方约定的条款已经写入合同,任何一方都不能提供任何口头证据或合同草案来推翻或变更书面条款,除非一方指控另一方欺诈或合同签订错误,也就是说,存在合同之外的因素使合同无效。例如,租赁条款规定租金应每季度预付。租客因逾期交房被起诉时表示,房东在签合同前就说过,晚一点交房不碍事,但法院没有受理,因为书面条款已经足够明确。

上述口头证据规则也允许一些例外。比如A跟B说欠钱,但是B有A开的收据,B可以口头说明什么时候还的钱。再比如合同条款规定A要用一般贸易习惯包装货物,但没有具体说明,所以需要口头证据来说明什么是“一般贸易包装习惯”。

所以一般律师的建议是:比较复杂的合同,尽量以书面形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