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能否以劳务出资?

法律分析:劳务出资仅限于特定企业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在非合伙企业组织中,不得约定劳务出资,否则可能因劳务出资无法律效力而产生法律纠纷。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没有规定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担保财产作为出资。可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