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07-08-08基金会办公室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推进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和科研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以本省行政区域内科研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创新研究,取得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吸引、稳定和培养科技人才;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支持和指导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
第五条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是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日常运行,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省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省科技厅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评估和评价工作。
第三章设立和建设
第七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地)重点实验室。
2.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活动成绩突出,科研成果国际国内领先,具有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3.拥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和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具备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实验场地和设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5、依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支持条件,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转。
6、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托企业强大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行业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该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依托企业较大的科技投入,近三年R&D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
第八条省重点实验室建立程序:
1、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四川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了《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用于指导实验室的申报和建设。
2、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的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书》,报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推荐。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没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当地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申报。
3、省科技厅对《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4、评审合格后,申报单位填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九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招聘、人员培训和日常管理。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批准。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和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可连续任职。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科研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主要是代表本省本领域先进学术水平的专家,吸收国内外知名专家,人数不超过13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续任职。成员由依托单位聘用,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根据经营发展需要,保留有能力的学科带头人、科研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其他人员按需聘任。
第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要制定人才培养和研究团队建设的具体措施和方法,通过多种方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吸纳和稳定高水平研究团队。
第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实验室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有条件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应设立主任基金。
第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以及双边和多边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实验室仪器、设备、文献和信息应向公众开放,成为开放的实验研究平台。
第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须经省科技厅批准和认可。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奖励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多个联合建立(包括与国内外* * *)的省重点实验室,应由依托单位和相关单位就各自在建立和运行中的责任和权利进行协商,并向省科技厅提交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因实验室发展确需更名或变更实验室研究方向,或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需做好变更前的研究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审核后,由依托单位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八条省重点实验室每年对下一年度的运行情况和工作计划进行总结,并于次年3月向省科技厅上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省级重点实验室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评估与评价
第十九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省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评估制度。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对运行三年以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将另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省重点实验室在项目立项、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并优先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管理不善、业绩不佳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未通过评估的,撤销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六章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所需的部分必需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实验材料和试剂,经依托单位在省科技厅审核后,向海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并优先考虑其申报的国家科技计划。
第二十四条四川省科技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向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倾斜。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符合四川省青年基金资助条件的,享受同等优先政策。优先推荐省重点实验室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参加省学科带头人评选,在职称评定、晋升、深造、学位学习等方面优先考虑省重点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可直接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省直部门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省级部门设立实验室视同省级实验室管理,没有行政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