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民事诉讼要进行几次。

民事诉讼的开庭次数因案件的性质、纠纷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而异。一般来说,民事诉讼可以进行一次或多次。

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中,可能只需要一次审判就能解决争议。比如一些债权债务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只需要一次审判就能得到判决。

但是,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可能需要进行多次审判,以便当事人能够提交更多的证据和论据。比如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可能需要多次审判才能得出判决。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或者新的事实,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重新开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审判的次数也会增加。

总之,民事诉讼开庭次数因案而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