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增进民生,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要遵循市场和科技创新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智力劳动的价值分配导向;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及相关合法权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保护和国防军民融合等政策的协调,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布国家和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并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优惠政策。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定期发布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共服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研发资助、示范推广等方式,优先支持实施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能够形成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新产业、新产品、新业态;
(三)能够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能降耗,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
(四)改善民生,提高公众健康水平;
(五)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六)能促进现代农业或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的;
(七)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八)能够显著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和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R&D公共平台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技术研发、中试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和示范等服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资金管理政策,建立符合科学研究活动规律和特点、有利于科学技术工作者创新创业的管理制度,优化科学研究项目预算,扩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自主管理权限。
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结余资金,可以按照规定用于该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科学研究活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引进和转化,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试验示范推广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依法管理和使用试验示范基地和生产资料,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技特派员,为农业科技创新、农村科技创业和农业技术推广提供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