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依法自愿。什么?
第二条本法所称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执行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和军民融合等政策的协调,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成果在中国首先实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科技成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家为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