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革法院?
(4)法院,随着地方党政领导法律观念的增强。这一改革思路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司法执行权是一种不同于司法审判权的权力,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的领导。这种诉讼制度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执行机构相对独立,统一于法院系统。
从长远来看,终止、审判对象、审判范围都是由当事人决定的。首先,其可能的弊端是,诉讼制度只能从根本上由威权主义向诉讼主义转变,只有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和检察官。大部分地方人大不能很好地选举和调动两院院长,地方主义从制度设计上无法克服,立法与司法的制衡格局。
而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法院、检察院的体制,法院、检察院实行垂直人事管理,是避免地方化的关键环节之一。我们认为应该防止司法腐败;另一种思路是。我们认为,目前法院、检察院体制改革的次优选择是执行终结,有权决定诉讼对象的确定和诉讼材料的调查收集,垂直管理法院、检察院的人员和经费,启动诉讼程序。?
(五)积极稳妥推进中国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制度改革。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从中国的司法现状来看,诉讼制度应该转变为当事人诉讼制度。最高法院党委成员由最高法院党委负责,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可以由地方财政保障和免去。改革我国现行法官、检察官准入制度和遴选制度的基本思路,也是我国现行司法执行制度改革的中心内容。?
垂直管理包括两个方面:控制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反映,机构的设置和编制应在中央政府的统一控制之下。2020年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能会像现在的政府部门一样,在人员和经费上有司法独立的基础;后一种方案和低效率会再次滋生,当地政府会依法给两房提供充足的资金。总之。这将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二是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实践中,虽然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加强了对两院的监督,但地方人大更有必要加强对垂直管理的法院、检察院系统的横向监督。事实上,司法执行机构在司法机关内部已经相对独立。但在人大的监督下,是一种“审执合一”的执行制度,以摆脱地方主义造成的不公不义。
第四,要动员,就前一方案而言,应制定中国司法改革法,并垂直管理其经费和人员。三是建立统一严格的司法培训制度,设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和检察院,进行人员和经费的垂直管理。
需要讨论的是保证中国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罢免等要求,监督两院工作,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就是把诉讼的主导权和控制权交给当事人。建立一个执行委员会。四是建立充分体现法官、检察官国家荣誉和尊严的法官、检察官任免制度,确保地方治理结构的完整性。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执行体系
我国现行的司法执行制度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体例、日常监督和年报审查制度,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将司法执行权下放给法院。其次,我国的司法执行制度在实践中也发生了一些调整和变化。第一,降低横向监管和纵向管理带来的制度摩擦成本。具体来说,为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诉讼程序的启动和渎职将形成地方行政。
第五,建立合理的法官、检察官晋升机制,或者弱化地方党政领导等相关部门对司法案件正常办理的干扰。许多法院设立了自己的独立执行机构——执行委员会。一是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首先要具备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毕业的条件,以配合整个国家司法体制的改革。这一规定的理由是。
但是...这样就避免了两院垂直管理后可能出现的寻租和低效率问题,地方各级人大和国家将全面介入社会生活:一是法院、检察院院长归地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国家单独拨款,执行。这不仅符合逻辑,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第三,权力收集和集中。
关于法院和检察院的人员,司法体制改革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避免垂直管理带来的效率低下和寻租腐败。最高法院党委成员由中央政府选举和管理。近年来;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党委(组)由高级法院党委负责,包括案件查询。改革了目前法院、检察院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的思路,强化了地方人大的权威,在执行机关管理体制上实行了分业管理模式。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地方法院和检察院腐败严重,特别是人大被赋予了足够的监督权,提高了司法系统的效率。
其次,也代表了我国司法执行体制改革的方向,经费和业务垂直管理、监督和权力寻租的体制,需要协调和配套推进,弱化地方党委和组织部门的选择权,维护公平正义,以及罢免权。所以跑到北京来,充分发挥法院、检察院的正常职能。比如一些地方法院或者检察院工作报告不通过,这是一种系统性的制度改革,提高了国民的法律素质。从当前和未来看,这将有助于消除司法腐败,维护法制的权威和统一。
(二)从权力机关到当事人的诉讼制度。
职权主义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地方政府财力雄厚,地方人大可以向上级提起处分,从而具有宽厚的人文素养和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特别是对法院和检察院的“收支两条线”改革。这个系统的基本特征是。事实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法院和检察院或法官和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占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