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维护权益的原则,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措施,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协调机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根据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鼓励政策和管理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为中小企业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五条省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及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建立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第六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资源综合利用、劳动和社会保障、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中小企业应当保护员工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为员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第二章创业扶持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对待的原则,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和交易的权利。中小企业可以平等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的领域。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创业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并重点扶持新成立的、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技术创新和风险防范等信息和服务。第十一条鼓励利用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创办中小企业。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设立中小企业。以无形资产设立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全体投资者协商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

鼓励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厂房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建设和租赁多层标准厂房。第十三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高(中)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创办的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所得税和营业税。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中小企业的,在剩余享受期内可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符合就业基金补贴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补贴。第三章技术创新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发挥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产学研结合的R&D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为科学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设立的各类R&D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资金、建设用地、人才引进和科技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以及技术研发的设备和费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