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刑事案件的罪名是什么?

1.自诉刑事案件的罪名是什么?

1.刑事自诉案件的罪名如下:

(1)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为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件;挪用公款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犯罪、故意伤害案件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遗弃案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

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知处理情况;

(二)被害人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刑事自诉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有权直接向法院投诉;

2、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和解。但是,除非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理由是这些案件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相应地,自诉人的自行和解和撤诉也应受到限制;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享有原告的举证和辩论权利;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有权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