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活动场所管理系统
第二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综合利用、规范管理、因地制宜、自我发展、服务群众、注重效益的原则。要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工作,满足党员群众开展活动的需要。
第三条村级岗位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村级职务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四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使用权属于村集体,范围主要包括: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相关村级组织的办公用房;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相关村级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开展便民利民的法律活动或项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村级组织场馆应发挥以下五种作用。
(1)充分发挥党员活动中心的作用。认真贯彻党的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党员发展、党员民主评议等党内活动,切实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生活组织,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中心的作用。依法治村、村民自治,认真落实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一事一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参加村级组织民主座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决策会等活动,推进村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努力实现全体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
(3)充分发挥便民服务中心的作用。全面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村。推行村干部轮岗工作制,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涉农部门(单位)和乡镇站所在村级组织设立业务点和办事机构,为农民提供生产信息、建房审批、户籍管理、民政优抚、劳务输出、司法调解、计划生育、信用贷款、合作医疗等多种服务。,扩大服务半径,方便群众办事。
(4)充分发挥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要依托村级组织的活动场所,采取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培训活动、举办专题讲座等措施,大力加强农村实用技能培训和科技、文化、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等知识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
(5)充分发挥文化娱乐中心的作用。村级“两委”班子负责人要经常在党员中向群众开放村级组织的活动场所。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民兵等村级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倡导健康向上的民风,不断丰富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六条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设施齐全”的原则和“一室多用”的要求,合理设置会议室、村委会办公室、卫生室、图书馆、远程教育活动室、大学生村官办公室、电教室、综合办公室和计划生育服务室。
第七条完善配套设施,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牌匾,屋顶配备旗杆和悬挂党旗,设置彩旗杆和悬挂彩旗。设置村务公示栏黑板报,建立村级组织基础档案和各类登记簿,配齐办公室和会议室桌椅、文件柜、床、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扩音设备等办公设备。配备乡村图书馆,要有一定数量的党建、农村实用技术、科普等方面的报刊和书籍。应配备必要的取暖设施,如煤炉和水壶,以满足冬季取暖需求。
第八条要修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村级阵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引导和组织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村级阵地的相关设施,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案并保持完整。
第九条村级组织的活动场所所有权属于国家,产权由县委组织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出售、转让、抵债、抵押。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场地资产纳入村级财务管理,确保账目一致、清晰。并且要明确专人监管,及时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十条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物业管理,坚决防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买卖和抵押。任何执法部门不得查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财产或者以抵押债务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在保证村级组织正常工作和党员群众正常活动的前提下,为增强村级组织的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解决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没钱办事”和经费不足的问题,有条件的村可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适当引入经营服务项目(如便利店、小超市等), 个人开办经营性服务,必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 村级组织要定期如实公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收支账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村干部必须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对违反规定使用或造成相关设施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乡镇党委要追究使用者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
(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财产包括活动场所土地证载明的全部场地、主要建筑、围栏及其他附属工程,所有配发、捐赠或购买的远程教育计算机配套设备、其他视听设备、光盘、功放、话筒、音箱、桌凳、书籍、音像资料、各种制度卡、标牌及其他财产。
(二)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设施设备移交制度。因变动或其他原因调整团队和资产管理人员时,原管理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清点、移交相关设施、设备和现有财产清单、任期内损坏和赔偿的财产清单以及其他档案。
(三)村班子变动、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乡镇领导要组织新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负责人,对活动场所内外所有设备资产进行一次清查,重新建立财产登记簿,加盖乡镇党委印章,新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分别在乡镇、村队保管。乡镇党委必须监督资产转移的程序,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由乡(镇)党委将场馆的资产管理纳入村干部责任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必须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美化和绿化,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及时清理庭院,植树造林,定期粉刷墙壁、门窗,维护维修,营造整洁卫生的环境。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必须高度重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根据有关要求和当地情况,制定和完善值班制度,按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值班,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同时,要经常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安全、防火、防盗教育,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乡(镇)、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在场所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设备损坏丢失及恶劣影响和重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舟曲县委* * *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