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非诉讼途径

法律分析:具体方法主要有仲裁、调解、私审、早期中介评估、小范围实验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

第二条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在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生效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诉前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权利人不申请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另行申请;权利人明确授权通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三条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对知识产权纠纷有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第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申请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

(三)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案件裁定难以执行的具体说明;

(四)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资料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