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惠州蔡赟电子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财购[2022]第711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云“电子商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6月30日

安徽省政府采购“蔡慧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绩效,优化政府采购经营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市场,是指依托互联网,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小额、零星批量商品和服务在线交易和动态监管的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通过电子商店实施的直接采购、谈判、竞价、反向竞价等简易采购程序,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低于公开招标金额的小额、零星、多批次(除“三件套”产品馆外)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国有企业和基层自治组织使用电子商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2022年版)》中标注为网上商城的商品,由网上超市在电子卖场采购。标注为定点采购、协议供应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到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大厅、协议供应大厅购买。购买人购买省级及以上经信部门认定的“三歌”产品的,应当通过“三歌”产品馆购买。采购人通过乡村振兴博物馆采购农副产品。电子商店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有序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商店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调配和使用。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基础信息标准、业务标准和数据标准。

第七条电子商店应当执行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绿色创新和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以便识别采购人,并引导他们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安徽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规划电子商店建设,制定电子商店管理办法,指导全省电子商店采购工作,做好电子商店供应商征集和交易价格监测工作。各市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本办法承担本地区电子卖场(乡村振兴厅除外)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未设立集中开采机构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集中采购机构移交的商场违法行为。

第九条电子商店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a)审查该区域的货物;

(二)审核供应商重大信息变更申请;

(三)处理电子商店交易主体的违法行为,将交易主体的违法行为移交财政部门,并协助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四)跟进电子卖场交易主体之间的纠纷;

(五)管理电子商店交易主体的信用记录。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加强对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核管理,做好账户管理、工作流程和本单位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日常事务。 根据计划或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电子卖场的采购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价格较低的商品或服务,并按照支付规定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结算合同款项。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一条电子卖场实行承诺制开放供应商注册,注册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备相应的供货和实施能力。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必要能力;

(4)在销售部门内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gsxt.gov.cn)、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六)承诺满足安徽省政府采购要求的“蔡慧云”电子商城网上超市供应商承诺。

符合第(三)、(四)、(五)项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允许申请居住。供应商进入电子商店,应当对其提交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电子商店的供应商类型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协议供应商和服务商。

制造商是指制造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商品的制造商或品牌。

分销商是指由销售厂商制造,在电子卖场上架商品的供应商。其中,经销商属于电子商务的,应当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具备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资格。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供应商是指通过采购程序由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入围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供应商。采购结果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确认后,货物上架,入围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生效。到期未续签的,相应协议自动失效。

“三首歌”产品馆的供应商是经省级及以上经信部门认证的“三首歌”产品生产企业。

乡村振兴馆由省供销社委托第三方负责运营管理,供应商按照乡村振兴馆相关要求办理入住手续,所有上架产品均由省供销社审核。

第十三条“汇彩云”供应商数据库与安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数据库互联,可实时享受供应商信息。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首先按照安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库的要求办理CA锁并完成注册。

第十四条供应商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电子商店交易相关的业务,包括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维护、采购订单的业务处理、业务咨询和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电子商店供应商应当按照承诺加强库存、价格等商品信息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网上超市的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电子卖场商品价格下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商品价格上涨、商品主要属性和服务承诺发生变化、供应商相关资质降低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信息变更的,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相关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七条协议供货货物的市场基准价降低的,供应商应当对协议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不得降低货物的质量和配置。采购方有权参加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商品管理

第十八条电子商店销售的商品应当是符合标准、配置一般、市场有售、货源充足、信息齐全、服务完善的产品,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和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商品来源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不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产品。

(3)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商品的标识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一致,不得销售专供或者专门配制的商品;

(四)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生产企业官方网站同期公布的价格。其中,电子商务提供的商品不得高于其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同期销售价格;

(五)安装调试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涉及购买零配件或者另行支付服务费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未公开的,不得要求购买者另行付费;

(6)商品按电子卖场交易目录上架,电子卖场交易目录外的商品不得上架。

第十九条电子商店的商品应当符合电子商店交易目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供应商应对其在本平台发布的基础商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电子卖场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第二十条电子卖场发布和上架商品的方式分为手工录入和数据对接两种方式。

手工录入是指供应商直接在电子商店手工录入商品信息;数据对接是指供应商根据电子卖场的相关数据接口规范,将商品信息从自己的电商平台推送到电子卖场。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店实行标准化管理,分为厂商标准商品库管理和标准商品参数系统管理。

对于实行制造商标准商品库管理的项目,供应商原则上应从制造商标准商品库中选择商品进行报价;对于标准商品参数系统管理的项目,由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委托的经销商按照标准商品参数项目进行进货报价。

第二十二条电子卖场商品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因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型号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或者下架。

第五章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电子卖场包括直接采购、谈判、竞价和反向竞价。

第二十四条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在电子卖场货架上挑选商品,供应商确认订单并在约定时间内供货的交易方式。原则上,直购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价格波动小的商品。

第二十五条议价是指采购人选择商品,指定供应商,填写意向价格,生成议价单,并发送给供应商的行为。供应商可以接受或拒绝订单。如果供应商接受订单,供应商可以根据买方的意向价格修改价格。

第二十六条竞价是指采购人确定单一品牌的商品,生成竞价名单,合格供应商在竞价结束前进行报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为交易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逆向招标是指采购人确定多品牌商品,生成投标名单,合格供应商在投标结束前进行报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为交易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网上超市(化肥单位15,其他市县14)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标为网上商城的货物的,使用政府采购任务书;政府采购任务书不得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任务书不得用于采购“三歌”产品馆和乡村振兴馆的产品,采购“三歌”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公开招标的标准。从协议供货、指定采购馆采购的,采购金额不得高于公开招标金额。

第六章采购管理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地选择电子商城交易方式,并按照电子商城相关规则通过自助方式完成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购买者通过电子商店购买时,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认真核对订单、交易结果等信息,并在网上签订合同。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订单、交易结果的确认和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自营配送或委托第三方配送的方式,将货物运送到采购方指定的地点,完成安装调试或提供相应的服务。分销信息应完整清晰。

第三十三条供方交付货物和服务期满后,或者合同履行符合验收条件的,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验收合格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付款。与政府采购任务书相关的订单应通过综合预算管理系统进行支付。不相关的订单可以通过公务卡、支付宝、微信在线支付。

第三十五条交易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的履约满意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电子卖场信用评价系统。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或者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订单、交易结果或者采购合同。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后,向采购人所在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经核实后变更。订单、交易结果、采购合同发生变更的,采购人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发现供应商违约,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供应商认为采购人违约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采购人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协调解决。协商或协调不成的,由采购人所在地的集中采购机构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电子卖场实行诚信管理,初始诚信分为100分;诚信积分累计扣款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每期后扣款自动清零。门店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执行财政部信用记录查询使用工作要求。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店管理机构有权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给予预警、暂停交易权、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理。,并将它们包含在完整性记录中。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至0分的,取消其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居留。

第四十条供应商未根据电子卖场预警信息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对其进行扣分、限制操作权限等处罚,并纳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10信用分,给予1黄色警告,并追究相应责任:

(1)黄色预警指示灯被触发;

(2)商品信息发布前后品牌、价格、图片、属性不一致、重复;

(三)发布与商品无关的商品选择类别;

(四)发布的商品与实际情况不符,包括夸大、过度和虚假宣传;

(五)其他不符合平台商品发布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20信用分,给予橙色预警1次,并追究相应责任:

(a)橙色警告指示灯被触发或黄色警告指示灯被触发三次或更多次;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确认采购订单、合同累计五次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不执行采购订单和合同或不按承诺提供商品和售后服务1次;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更新和维护商品信息、价格信息、服务承诺等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协议或供应商承诺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0信用分,给予1次红色预警,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a)红色警告指示灯被触发或橙色警告指示灯被触发两次或更多次;

(二)采购人对“满意度指数”的评价低于五次以上的;

(三)招标结束后再次与采购人谈判;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十四条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情形的,供应商指定的合同供货或指定采购供应商为三家及以上的,取消合同供货资格。

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店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电子商店:

(一)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活动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异常经营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黑名单)等。;

(三)受到政府采购行政处罚,1年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执行有效期内的。

第四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应责任:

(一)发布不合格商品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者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3)不当使用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经调查核实;

(四)恶意利用规则误导购买者获取虚假的商品销售、评价、满意度等信息;

(五)国家禁止放行的物品;

(六)发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和盗版商品;

(七)未经许可,窃取、发布或者传播他人隐私信息的;

(八)向运行维护单位、采购人、商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与其他供应商、运维单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以及财政部门相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十)未根据采购结果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十二)利用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入侵系统篡改数据或者编造交易记录;

(十三)拒不执行同级财政部门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措施或者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的;

(十四)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投标后再次与供应商谈判;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交易达成、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交易达成签订采购合同的;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

(4)被电子商店系统警告5次及以上,且在1个月内未及时解决的;

(五)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按本办法规定通过电子商店采购的;

(六)未及时验收并支付款项的;

(七)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共同努力,对电子卖场实施分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信息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或者财政部门举报和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电子卖场配套的相关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并在电子卖场公布。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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