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是夫妻。有吗?
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婚前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房子属于购房人,属于其个人财产。
1.有抵押贷款且以已婚收入清偿的,视为以同一财产清偿个人债务。
2.离婚分割财产时,拥有房屋的一方应以其个人财产将婚姻存续期间偿还的全部借款的一半返还给另一方,剩余未偿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二、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归夫妻双方* * *,属于* * *同一财产。
1.如果有抵押贷款,也会折算成同样的债务。
2.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房贷还款,不明确归* * *,应属于其个人财产。
3.离婚时,这笔钱要先用房屋价值的补偿返还,然后双方再分配房屋。
三、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夫妻双方所有,属于同一财产。
1,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示放弃个人所有权,变更为* * *与所有。
2.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折算为同一财产。
3.如果有抵押贷款,也会折算成同样的债务。
4.离婚时双方直接分房,双方互不补偿;但可以认为一方对房子贡献大,适当多打几分。
4.夫妻双方婚前投资买房,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
1.如果对方出资的购房款没有明确归* * *,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2.有抵押贷款且以婚后收入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同一财产清偿个人债务。
3.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屋所有人应赔偿另一方一半的购房出资和婚姻存续期间偿还的全部借款,剩余未清偿债务为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婚前投资买房,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属于同一财产。
1.如果有抵押贷款,也会折算成同样的债务。
2.离婚时双方直接分房,双方互不补偿。
不及物动词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收益归* * *所有,归* * *。
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应当归* * *所有的其他财产。
七、父母为子女买房,如果不是贷款,那就是赠与。
1.产权证登记在双方或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父母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
2.如果产权证登记在投资人一方子女名下,婚前办理产权证,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是赠与自己的子女,房屋属于自己的子女;如果婚后办理产权证,没有明确表示给自己的子女,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双方所有。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归双方所有,属于双方的同一财产。
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房屋所有权人都是夫妻双方。
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
1.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双方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是不适当的,应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使用。
2.离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双方所有,属于同一财产;离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一方,属于其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按揭贷款也属于其个人债务。
3.取得房屋的一方有义务赔偿并返还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一半购房款。
X.夫妻共有房屋的价值和权属。
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权属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买,应予允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分割收益。
所以你的问题关键是结婚证上的日期和房产证上的日期,决定了房子是不是夫妻共有的。
扩展数据: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一方结婚时起至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的期间。夫妻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除外。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夫妻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处置,需要征得配偶一方的同意。
定义
法定夫妻* * *同一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采取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规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单独财产制、剩余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根据我国新婚姻法,我国法定财产制度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姻收入制度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独有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政策收入、补贴;
(二)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入;
(4)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和赠与而取得的财产。继承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六)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七)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八)支付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部分夫妻。?[2]?
第18条规定了配偶一方的财产范围。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专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4)一方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制。即从领取结婚证时起至婚姻关系解除时止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收入、生产经营收入、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和赠与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为夫妻的同一财产。
即使双方不同居或分居,无论财产是由一方还是双方分别管理和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的财产,都是与夫妻相同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等,都是最及时的。
第二,财产的所有权利益仅限于所有权范畴。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入。
属性范围
编辑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的好处;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确定同一财产范围的几个难题
收入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所得”定义为* * *共同财产。但对于如何理解“收入”,法律并未做出详细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收益应分为既得经济利益和预期经济利益。
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第1993条第15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夫妻一方所有。
显然,该意见仅将实际经济利益归属于夫妻同一财产,而排除了夫妻同一财产的预期经济利益。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
其他财产
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 * *”的财产。这具体包括:
(1)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非经常性费用
一次性费用,如军人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应该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姻持续时间较长,可以折算为同一财产。换算成* * *的房产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总造价。
夫妻* * *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时间×总费用÷(入伍时70周岁)
给予财产
父母婚后为双方购买的房屋,除明确表示给一方的以外,都是对双方的赠与。
* * *相同的属性
夫妻在两个地方分别管理和使用的财产为同一财产。1993《财产分割意见》第四条规定,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分别在两个地方管理和使用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实际上是分居状态下生活,但从法律上讲,夫妻关系仍然存在,所以分居期间分开管理和使用的财产是同一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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