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文化?

谈知识产权文化,首先要说明什么是文化。关于文化的定义有100多种,但大致可以归为以下三类:(1)广义的文化。这种文化观在中国出版的《辞海》中有完整的表达。辞海说:“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在历史实践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五版,第1427页)也有差不多的表述。这种文化观也见于英国人类学家对文化的定义(马认为文化分为物和习俗,即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一般来说,文化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2)中意文化观。这种观点认为,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实质上排除了物质文化作为上述广义文化观中的文化成分。具体包括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社会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机构和组织。(3)狭义的文化。这种文化观认为,文化是指社会意识形态或社会意识形态。[1]如果我们在这里把知识产权定义为一个法律体系,我认为钟毅的文化观更容易被接受。具体来说,知识产权文化的内部结构应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意识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理论、意识、习惯等;二是制度形态上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规范、管理制度、组织和设施。[2]显然,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然而,由于中国的社会变革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而非诱致性制度变迁(林毅夫的话)和成文法传统,人们长期以来过于关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而忽视了法律制度之外影响知识产权发展的政治、意识和组织因素,或者忽视了文化语境中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