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3号

撰写日期:2001-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01年9月29日

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2006年8月28日5438+0)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和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部分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自治区、陕西、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西部地区),以及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第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

(二)提高中央财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基金和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多地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以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重。

(三)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建设基金、其他专项建设基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用地、减免费用等方面积极配合。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事关西部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干线公路、国道等。

(4)中央政府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重点项目。铁路、交通、水利、农林和信息产业等部门要继续增加用于西部地区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比例。

第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五)在科学规划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计划和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优先安排西部地区的一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发展特色农业,开发利用水电、优质煤、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和矿产资源。

第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

(6)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指民族自治地方、与民族自治地方同等待遇的省份和非民族省份中的民族自治州)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政府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为基础,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和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支。采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上,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适度倾斜。自2000年以来,中央政府安排了一部分财力专门用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

(7)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资金的补助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科技开发、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业病虫害防治和救援的投入。支持西北地区气载水资源开发利用,开展水土和沙尘暴监测预报,加大西部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投入,重点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推进产业化经营;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从2001开始,根据西部地区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加大土地治理投入。对于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说,增加的支出将是因为落实1999颁布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的政策。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根据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人数、月人均工资和退休费增幅、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等因素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予补助,并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教育、科技、卫生、政法、文化、文物等专项资金的分配也要向西部地区倾斜。

(8)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西部贫困地区。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逐步增加,主要用于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种植业和养殖业、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事业以及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培训。

(9)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在安排基础设施投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减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基础设施投资包括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和种苗设施建设补贴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管理费。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性社会支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中央财政将在一定时期内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影响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森工企业因木材减产无力偿还的银行债务,先暂缓偿还,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再采取核销坏账的方式解决。

(10)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试点。按照长江上游地区每亩农田每年补贴150公斤、黄河中上游地区每亩农田每年补贴100公斤粮食(原粮)的标准,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向退耕农户无偿提供粮食,补贴粮价格(每公斤原粮1.4元)由中央财政承担,运输费用由地方承担国家对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民提供种苗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面积每亩5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在一定时期内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中央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此外,它应积极支持防治荒漠化。

(十一)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因改革造成乡镇财政困难且自身无法克服的,中央财政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大金融和信贷支持力度

(12)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优先支持铁路、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交通和能源项目建设。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款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40%、项目实行借还统一的条件下,可将贷款期限延长至60年。对于水电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25年;“西电东送”非水电项目,贷款金额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一般可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延长至10年;对于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最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15年。

(13)扩大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款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提供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质押贷款的业务。

(14)加大对农业和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对西部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发展给予信贷支持,扶持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信用贷款可以发放给有还贷能力的人。可以有选择地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贷款投入。配合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对部分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野菜、中药材开发和有还贷能力的个体苗圃,可增加信贷投入。

(15)利用信贷杠杆支持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生物资源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对贷款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由商业银行总行直接提供贷款,贷款不纳入当地分行存贷比或额度考核范围。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将为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安排贷款计划和资金。同时,西部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将给予支持。

不及物动词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十六)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制度创新。除关系国家命脉和安全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外,鼓励其他大中型国有企业采取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要依法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协调运作,有效制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的明确分工,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尽快到位。加强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外部监管。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新机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组织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7)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东中部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所有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的投资领域。鼓励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投资。

(十八)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国家非限制行业项目,政府需要平衡建设和运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各项建设条件落实后,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引进外资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努力优化外商投资区域布局,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合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逐步简化审批。

(20)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改善投资软环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法制。政企分开,减少审批项目,规范程序,清理和废除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要求的规章制度。对确需各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要实行便民服务,提高效率和透明度,加强仲裁机制建设,及时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性。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国家鼓励的在西部地区设立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至2010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是指《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免地方所得税..

(二十二)对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超过10年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电力企业是指新设立的从事电力经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的企业。发展水利,防治水害;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邮政业务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新设立的从事广播电视经营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上述企业的主营收入应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

(23)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生的农业特产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特产税10年。

(24)西部地区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仅限于公路线路和公路线路两侧沟渠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货场、养路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占用的耕地不予免征。国道、省道以外的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25)西部地区内外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进口免税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免税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以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八、落实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二十六)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的荒山荒地,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管理,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原则。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依法流转给单位和个人用于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出租)和抵押。

(27)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在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护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可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将一些经过多年整治、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良好、坡度在15度至25度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也可以把一些新开发的、配套设施好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种植的生产模式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发展经济作物,但不得破坏耕作条件。土地整理项目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保护区内的有效耕地面积不断增加。质量在不断提高。国家将加大对西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资金的投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全额拨付。未利用地开发为草原、园地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可调整为耕地的,可冲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保证耕地占补平衡。

(28)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和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对于需要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申请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是否能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偿安置。申请材料可根据考试内容相应简化。征地补偿安置要遵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防止各种搭车收费。同时,农民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使用未利用的国有土地,可以免征土地补偿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鼓励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项目确需用地的,经批准可以以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实施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29)国土资源调查计划中,优先安排西部地区调查评价项目,工作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开展西部地区重要矿产资源集中区、全国紧缺矿产和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以及地质工作水平低、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

(三十)国家出资在西部地区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者地质勘查单位的国家资本金;勘探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镍、金、银、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及其他矿产资源;在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探接替资源;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资时,国有资本控股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格入股;国有矿山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难以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

(三十一)在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开采低品位矿产资源和利用老矿区尾矿),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一个勘查年度可免缴探矿权使用费,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免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免缴25%。矿山建设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采矿权使用费,矿山投产。

(32)探矿权人投资勘查取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以依法取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探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33)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依法推进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和转让。矿业权出让范围包括国家投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区。除依法申请批准外,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通过出售、作价投资、合作勘查或者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34)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外商,除享受国家实施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1年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政策。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外商,可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在这个中外合资企业中,中国分享探矿权和采矿权。

十、利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

(35)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西部地区部分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支线航空公司实行票价浮动政策。纳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民族药价格委托产区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36)调整电价和水价,推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积极缓解西部电网电价矛盾,自主核定西部地区各类电网输配电成本,鼓励电力生产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减轻用户电费负担;适当降低东西部骨干电网联络线输电成本,鼓励“西电东送”。在统筹考虑合理发展和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优先调整西北缺水地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费用得到合理补偿。西部地区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已建污水处理厂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征收污水处理费。已经征收的,可以根据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和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西部地区可以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因地制宜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37)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和铁路支线实行特殊运价。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路新价政策,西部地区新建铁路专项运价可按偿还贷款本息和补偿合理运营成本的原则确定,以确保西部地区新建铁路按期偿还建设贷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推进西部地区铁路建设。进一步研究西部地区新建铁路专用运价与全路统一运价差额补偿办法。对西部地区铁路支线实行支线特别运价。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支线特殊运价的定价原则,具体价格水平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支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赋予铁路运输企业一定的价格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