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的性质是

中药品种保护权的性质是知识产权。

中药品种保护权是《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在我国中药知识保护方面的一项制度创新。它在主体范围、客体要件、权利内容、权利期限等方面都符合知识产权基本要素的要求,因此应该是一种新颖的知识产权。

中药品种保护的主体也是特定的,中药品种保护权和知识产权的主体有* * *共性。中药品种体现的是知识,中药品种保护权的客体和一般知识产权的客体一样,都是知识信息,只是在描述上采取了“另类”的方式。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目的

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目的是通过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鼓励研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提高中药品种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发展。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提取物及其制剂、中药人工制品。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