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直接适用法的特点。
法律分析:直接适用的法律,又称“强制性规则”。它是指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为了维护国家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不援引法院的冲突规范,直接适用于某些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成文法规。它源于法国国际私法学者Kakies(1910-1992)在1958年提出的“法律直接适用论”,并被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所接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比尔·劳》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然而,在知识产权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