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申请一些没有代理的新的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请愿
4.1.1发明名称
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与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要、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名称、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非技术词汇。也不得含有“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含糊不清的词语;也不应该只使用笼统的词语,以至于没有给出发明信息,例如,只使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语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超过25个字。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一些发明可能被允许最多40个单词。
4.1.2发明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不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要求。
发明人应为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集体,如不得写成“XX课题组”。发明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名称。发明人超过一人的,应当从左至右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更正请求书中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更正意见、当事人陈述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栏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提出不公布姓名请求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专利局不予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小册子、专利小册子和专利证书上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不得再次请求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阶段后提出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外国发明人在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姓和名之间用点号,中间用点号,例如M. Jones。
4.1.3申请人
4.1.3.1申请人为本地人。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一般不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果申请人是个人,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明显看出申请人的资格有疑问,否则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人资格有明显疑问,比如要填写的单位是XX大学科研部或XX研究所课题组,需要出具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提供能够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申报资格并提交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视为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或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视为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的,更换后的申请人应当办理更正手续,提交更正书和更换前后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更换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为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使用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用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更正请求书中的名称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交更正意见、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4.1.3.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依照本法办理。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名称、国籍或者注册国家或者地区。审查员认为请求书中所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和注册地有疑问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者其注册国家或者地区的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其在中国设有办事处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以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审查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填写的国籍和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之一:
(1)申请人所属国家与中国签订了授予对方国民专利保护的协议;
(二)申请人所属国家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三)申请人所属国根据互惠原则给予外国人专利保护。
审查员应当从申请人所属的国家(申请人是个人的,按国籍或惯常居住地;如果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注册地确定)是否是巴黎公约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一般不需要审查该国是否与中国签订了给予对方国民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中国签订上述协议的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只有当申请人的国家不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时,才需要审查该国法律中是否有根据对等原则给予外国人专利保护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所属国的法律没有根据对等原则明确规定外国人的专利保护条款,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证明,表明申请人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与该国国民同等的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和其他有关权利。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为由,驳回其专利申请。
对于来自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土或属地的申请人,应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
申请人是个人,其中文译文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姓和名之间用点隔开,点放在中间,例如M . Jones。姓名不得含有学位、职务等称谓,如XX博士、XX教授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是正式中文翻译的全称。允许使用根据申请人所在国法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一些称谓。
4.1.3.3国内申请人和国外申请人共同申请。
国内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同时申请专利的,本章第4.1.3.1节的规定适用于国内申请人,第4.1.3.2节的规定适用于外国申请人。
第4.2条规则
4.1.4个联系人
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该联系人是专利局发出函件的收件人,而不是单位。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如果申请人是个人,需要他人代收专利局发出的信函,也可以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个人。如果填写联系人,还需要填写联系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规则15.4
4.1.5代表
申请人超过两个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本指南另有规定或者请求书中另有说明外,以最先署名的申请人为代表人。除非请求书中另有说明,声明的代表应为申请人之一。除与* * * *权利直接相关的程序外,代表人可以代表所有申请人在专利局办理其他程序。与* * *权利直接相关的程序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 * *权利的程序应由所有权利人签字或盖章。
法律19细则16(4)
4.1.6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
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全称,并与申请文件中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
专利代理人是指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并填写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号和联系电话。一件专利申请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专利代理人。
法律26.2细则16
4.1.7地址
请求书中的地址(包括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联系人的地址)应当满足邮件传递及时、准确的要求。国家的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的门牌号码和电话,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直辖市的门牌号码和电话。如果有邮政信箱,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地址可以包含公司名称,但公司名称不得代替地址,如不得只填写×××省×××大学名称。国外的地址应注明国家、市(县、州)并附有详细的外文地址。
7.2说明
在初步审查中,审查说明书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节的规定。
法26.3规则17.1和2规则17.1(3)规则17.1(4)规则17.1 (5)规则17。
手册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2)说明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还应当包括五个部分,即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实用新型的内容、附图和具体实施方法,并在各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三)说明书中实用新型的内容应当描述该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实用新型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有益效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兼容,不得有矛盾或者不相关的情形。
(4)说明书记载的实用新型内容应当与权利要求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一致。
(5)说明书应当注明每幅附图的名称,并简要说明附图的内容。如果有多幅附图,应当对附图进行说明。
(6)说明书的具体实施部分应当给出至少一种优选的实现实用新型的方式,并参照附图进行说明。
(7)说明书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和清晰的语句,用技术术语准确表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引用语
(8)说明书正文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公式或表格,但不得有插图,包括流程图、框图、曲线图、相图等。,只能作为使用说明书的图纸。
(九)说明书正文部分有附图,但说明书缺少相应附图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取消说明书正文部分的附图,或者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附图。申请人提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附图的日期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的通知。申请人取消相应附图说明的,应当保留原申请日。
(10)说明书应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
7.3说明书附图
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附图的作用是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们能够直观、形象地理解实用新型的各项技术特征和总体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中的附图应当清楚地反映实用新型的内容。
规则121.1规则18.1规则121.3规则18.2规则17.5规则121.2法律26.4。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五款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说明书附图进行审查。说明书附图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附图中不得使用工程蓝图和照片。
(2)附图应当使用包括计算机和黑色墨水在内的绘图工具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着色和涂改;附图周围不应有与附图无关的边框。
(3)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用图1、图2等表示。,并应直接标注在相应的图纸下方。
(4)附图应尽可能垂直绘制在图纸上,且相互之间清晰分开。当零件的水平尺寸明显大于垂直尺寸,必须水平排列时,图纸的顶部应放在图纸的左侧。当一页上有两个以上的绘图,并且其中一个已经水平排列时,该页上的其他绘图也应该水平排列。
(5)附图的大小和清晰度应保证在图纸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纸中的所有细节,以满足复印和扫描的要求。
(6)当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在用于表示同一实施例的附图中,表示相同部件(相同技术特征或者相同对象)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说明书和附图中使用的相同附图标记表示相同的部件。说明书正文中未提及的参考符号不得出现在附图中,附图中未出现的参考符号不得出现在说明书正文中。
(7)附图除必要的文字外,不得有其他注释;文字应使用中文,必要时可在括号内注明原文。
(8)结构框图、逻辑框图和工艺流程图应有必要的文字和符号。
(9)同一张图纸应以相同比例绘制,可加局部放大图,以清楚显示其中一个部件。
(10)说明书中的附图应当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不得仅显示现有技术,也不得仅显示产品的效果和性能,例如温度变化图。
(11)说明书附图应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7.4索赔
在初步审查中,审查权利要求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审查,请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节。
权利要求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权利要求应当在说明书的基础上清楚、简明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2)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3)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除非必须以其他方式表述,否则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该实用新型主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特征部分应当使用“以……为特征”或者类似的词语,标明该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4)从属权利要求应当以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其撰写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应当注明引用权利要求的编号和与独立权利要求一致的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应当注明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
规则21.3规律26.4规律19.1规律26.4规律26.4规律26.4规律19.1规律19.2规律19.3规律19.4规律22.2规律65438。
(5)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同一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6)权利要求中记载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应当添加到说明书中。
(7)权利要求不得包含不产生技术效果的特征。
(8)权利要求一般不应包含用图形表示的技术特征。
(9)在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应当简单描述实用新型的功能。只有当某一技术特征不能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该技术特征是用结构特征而不是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并且在说明书中对功能或效果作了充分说明时,才可以允许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
(10)权利要求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或含义不确定的术语。
(11)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与技术方案内容无关的文字,如“请求保护本专利的生产销售权”,也不得使用商业宣传文字和贬低他人或其产品的文字。
此外,权利要求还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1)每个索赔只允许在索赔的末尾使用一个句点;一个主张可以用一个自然的段落来表达,也可以用分支或者子段落来表达。分支和子段落只能使用分号或逗号,必要时可以在分支或子段落前给出序号。
(2)权利要求不应有标题。
(三)权利要求书中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4)一项权利要求可以有一个化学式或一个数学公式,但不得有插图,通常也不得有图表。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如图所示”等字样。
(5)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参照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置于相应的技术特征之后,并且权利要求中使用的附图标记应当与说明书中的附图标记一致。
(6)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以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个以上权利要求的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一种方式引用前面的权利要求,不得作为被另一个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依据,即后面的多个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前面的多个从属权利要求。
(7)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7.5说明摘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说明书摘要进行审查。说明书摘要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摘要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和主要用途,特别是反映实用新型的形状和结构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的技术特征,不得写成广告或者单纯的功能性产品介绍。
(2)摘要不得使用实用新型的名称作为标题。
(3)摘要可以有化学公式或数学公式。
(4)摘要正文(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字。
(5)说明书摘要应当有摘要附图,申请人应当提交从说明书附图中选出的能够反映该技术方案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