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在本省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督。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除无关因素的干扰,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统一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十一条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规则,由委托行政机关制定。第十二条制定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a)年龄在65-438+04岁的人有过违法行为;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得到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