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分类有多少种?

法律主观性: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版权,包括邻接权;一种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世界各国对工业产权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但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工业和商业本身,还包括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根据民法通则,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类知识产权。大部分的知识产权都需要发明人或者创造者注册,法律和国家机关都会保护。但是,著作权可以不经国家机关批准而享有。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一般不可转让,但作品的财产权可以转让。

法律客观性: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如发明、文学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形象、设计等,均可视为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根据这一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保护人们在文化和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造活动,包括版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保护工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包括商标权和商号权。前一类可分为主要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的版权和主要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的专利。但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就已经规定了“工业产权”,称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制造商名称、原产地标记或名称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所以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两类:版权和工业产权。在工业产权下,分为专利权、商标权和商号权。这种划分也有道理。工业产权与“工业”有关,否则就没有版权。现在由于科技的进步,人类智慧的产物应该越来越受到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例如,保护对象的数量增加了,如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种权利的总称,还在不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