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一级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要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和空白,提高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能力,做好辖区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工作,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解决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促进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深化地方金融改革,加快建设金融强省。在省级层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仍是政府直属机构,金融办改革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附属机构,主要是明确将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划给地方政府,强化地方金融的监督管理职能,从而与同级的PBOC、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形成错位监管、相互补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是什么?
(1)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支持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负责商品、环境权、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的监管,加强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
(3)开展地方金融风险监测和防范。牵头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和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推进全省金融改革创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服务全省金融业发展。促进银行信贷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法律依据:
辽宁省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地方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和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地方交易场所的风险状况,确定需要采取的相应监管和处置措施。
个人对个人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个人对个人借贷的信息中介业务活动。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