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着装出庭制度的通知
法律依据:律师服装出庭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管理,规范律师出庭着装行为,增强律师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庭审时,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第三条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围巾组成。
第四条律师出庭着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律师出庭服装只在法庭诉讼中使用,不得在其他时间和场合穿着;
(二)律师着装出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相配的服装:浅色衬衫、围巾、律师袍和律师徽章。穿深色西装裤和深色皮鞋,女律师可以穿深色西装裙;
(三)保持律师服装整洁、平整,不得使用不整洁或破损的服装;
(四)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应当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除了出庭服装,律师不允许穿其他衣服或配饰。
第五条律师出庭服装的款式、面料和颜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律师出庭服装的统一制作。
未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制作律师出庭服,侵犯了律师出庭服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将律师服装式样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条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出庭服装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负责律师出庭服装的管理。律师出庭礼服因遗失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购买的,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汇总全部申请,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购买律师出庭礼服。
第十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年6月1日至20日、2月1日至20日受理律师出庭服装采购申请。
第十一条律师出庭服装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时,律师的出场服应交回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律师出庭服装不得转让或者借给非律师使用。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当地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0年6月6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