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单位强行收回单位购买的集资房是否合理?

如果房子是从单位购买的集资房,离职后单位强行收回是不合理的。

使用用人单位土地,由用人单位建设的房屋,应属于保障性住房,个人不拥有全部产权。员工离职,用人单位有权协商,要求离职员工返还,但必须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装修等损失。

也可以协商新员工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远离市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本单位占用的土地集资建设合作建房。参与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