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改增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的有( )

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以下几种: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