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财产保全期限为30天。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不得超过三年。
财产保全的对象:
1,被告银行账户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地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股份、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入;
4.被告拥有的车辆;
5.被告拥有的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他人的债权和他人应付被告的租金;
7.被告享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专用权;
8.被告拥有的其他有货币价值的财产和权利。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的效力不是无限期的,一般持续到判决生效、法院申请执行之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被执行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不得处置。对于银行存款等各种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也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487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不得超过三年。
被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延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