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夹馍知识产权侵权案评析
逍遥镇的注册人作为普通商标,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员费”。“潼关肉夹馍”是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将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许可给潼关特定区域以外的商家使用,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的商家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正当使用地名。
“逍遥镇”作为常用商标,应该正常使用。3年未使用的,可以撤销商标。而且普通商标不像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可以被其他商家集体使用。普通商标只能由注册人或授权他人使用,但不能要求其他餐饮商户加入协会并缴纳会费后才能使用该商标。“作为行业协会,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规范这个行业的发展,让更多的经营者使用这个商标,让消费者享受到胡辣汤的美味,而不是按商标收费。而且逍遥镇胡辣汤的名声是无数餐饮经营者打响的,行业协会以注册商标收费显然不妥。”
至于“潼关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防止已经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的组织强迫商家加入。只要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就可以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持有该商标的组织无权禁止。因此,潼关肉夹馍协会也无权要求餐饮商家在使用潼关肉夹馍作为商标前加入协会并缴纳会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