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接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简介。
答:在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时,我国政府一贯遵守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
但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接受问题,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这在中国国内法中已经有所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这表明,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可以直接纳入中国国内法,知识产权领域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无需转化为国内法即可适用。但也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中国缔结的条约是指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条约,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所有条约都已被接受为国内法。这种广义的表述不能包括条约存在复杂因素,需要立法使其在中国实施的情况。事实上,如果一项国际条约包含复杂的因素,没有国内立法就无法在中国有效实施。但是,从根本上说,这个问题还有待于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或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