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

3.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都需要法律程序。比如商标权的取得需要注册。

(2)排他性

即排他性或垄断性;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除债权人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这说明权利人独占或独占的专有权受到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收”等法定程序,才能改变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也不是人格,更不是外界有形或无形的东西,因此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能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但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和非经济性,因此不能说知识产权是两类权利的结合。比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人格权或精神权)和财产权的结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复杂(多种权能)、具有经济性和非经济性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列,自成一类。

(3)区域性

即只在确认和保护区内有效;也就是说,除非签订了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否则受一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兼具地域性和国际性。

(4)及时性

也就是说,它仅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受到保护。也就是说,法律对各种权利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有效期,保护期的长短可以一样,也可以不一样。只有参加国际协议或进行国际申请,某项权利才能得到统一保护。

(5)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如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可以由其他种类使用、受益、处分、支配(但不存在占有问题);独家;可转让性(包括继承性)等。

㈥法律限制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排他性独占性,但由于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不适合任何人长期垄断。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诸多限制:首先,从权利发生的角度,法律规定了各种积极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方式。比如专利权的发生需要申请、审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但有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虽然对著作权的申请、审查和登记没有限制,但《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五条也有限制。第二,法律对权利期限有特殊规定。这是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的一个很大的区别。第三,权利人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义务。法律规定了强制许可或者强制许可制度。对于版权,法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7)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有三个最明显的法律特征: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议外,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另一种是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能行使其权利;而第三是知识产权的时效,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期限,过了期限权利自动失效。“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