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融资行为吗?
股权质押是一种融资行为。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以股份折价受偿,或者出售股份以获得优先受偿的收益。《民法典》第430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和存单。(3)仓单和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