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和管辖权的区别

法律主观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主要有:(1)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2)第五条。对没有设立办事处的个人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第六条。被告户籍被注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原告和被告都注销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⑷第七条。当事人有经常居住地但迁出后未定居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第八条。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育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管辖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⑺第十条。拒绝接受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⑻第十一条。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队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⑼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0)第十三条在中国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1)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性:

一、管辖权转移与被转移管辖权的区别1。前提不一样。管辖权的移交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但管辖权的移交不需要接受移交法院的同意;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是管辖权,管辖权转移是案件;3、法院不同,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管辖权的转移正好相反;4、层级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的转移可以是同级法院之间的,也可以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5.功能不一样。管辖权的移交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管辖权的移交主要是为了纠错。6、原因不同,移交管辖权是为了解决审判不便;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法院审理难度大。移交管辖权的理由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二、什么是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质上,移交管辖权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案件管辖权的转移。这是对管辖权错误的一种纠正措施。管辖权转移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根据该规定,申请移送管辖应符合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存在转移管辖问题,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所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这是对法院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能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