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辞职有哪些保密要求?
步骤/方法
保密人员离职或者离职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仍有保密义务,并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要求:
(1)拆除个人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办理交接手续;
(二)签订离职保密承诺书,承诺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已知的国家秘密;
(三)遵守保密期限规定,包括未经审批不得出境,不得在境外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在境内谋职,不得为境外机构、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相关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
《劳动法》第23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赔偿办法》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组织虚假的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