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的区别?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服务范围:

1,请求审查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果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驳回决定不满意,应当代表委托人提出复审请求,并写明复审理由和/或代表委托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2、审查答复

复审请求后,鉴于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代表委托人撰写复审阶段意见陈述和/或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无效代理机构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服务内容:

1,请求代理

代表委托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进行证据分析、无效宣告理由撰写等相关工作。

2.证据检索

无效宣告的专利检索。

3、专利无效宣告-被请求方代理人

根据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代表委托人撰写意见和/或修改专利文件。

4.口头审理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