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积极融入* * *建设“一带一路”,在自贸试验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基础上,申请建设体现多式联运特色、符合自由贸易发展趋势的内陆自由贸易港。第四条各区应当根据战略定位和功能区划,建立联动合作机制,促进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建设开放创新联动区。开放创新联动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改革为导向的制度创新体系和改革创新容错机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完善评价机制,对制度创新、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和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者采取其他激励措施。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部门协调、管理高效、运行透明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组织领导,负责统筹管理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事项,指导改革创新。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重点改革方案,指导、督促、协调自贸试验区推进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产业吸引培育、营商环境优化等工作,开展综合统计分析、评估、考核和对外宣传交流。会同各设区的省辖市人民政府,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决策部署,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任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聚焦主业,保障自贸试验区依法行使职权。第八条各区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具体领导和管理。区域跨县级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区域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和发展需要确定。
自贸试验区各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作为各区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总体方案》的具体实施,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建设规划,推进改革试点、重大投资项目建设、产业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
(三)负责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招商引资、金融、生态环境、人力资源、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科技、市场监管、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管理工作;
(四)协调海关、公安、金融、税务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职责,配合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
(六)整体发布公共信息,开展对外联系和交流;
(七)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职权,由设区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自贸试验区内各片区经济统计指标仍按原行政区域按各片区所在地统计。
各区所在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发布实施后一年内完成各区管委会的职责移交。第九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和监测体系。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和管理自贸试验区内的统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域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完整报送统计数据等信息。第十条各区可以根据改革创新发展的需要,向各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行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各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依法将有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给各区。对于下放的管理权限,各设区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各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