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与公开的区别
法律分析:二者的区别在于,信息公开制度关系到政府信息公开的运行和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有效实施的制度,包括公开的范围、要求、公开方式和程序、监督和救济等。它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公示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基于公示制度,传统物权法形成了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理论和无因性理论,这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法的主要特征。但公示现象并不仅仅体现在物权法上,其法律形式和后果也体现在相关法律中。比如商法中的票据无效与票据公示有关,知识产权法中的登记公示对知识产权的形成和转让有很大作用,甚至证券化后的债权也有一些物权公示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规范,不公开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