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如何处理侵权货物?
法律分析:1。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通知。海关将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进出口申报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对海关扣留的货物进行检查。2.向收货人或发货人签发扣留凭单。海关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凭证交付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3.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调查侵权嫌疑货物及其他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办法》。
第三十一条海关发现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涉嫌侵犯《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且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应当予以扣留,但旅客或者托运人向海关声明放弃并经海关同意的除外。海关应当协助调查侵权物品。进出境旅客或者进出境邮件寄件人认为海关扣留的物品不侵犯相关知识产权或者属于自用的,可以向海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经海关调查发现进出口货物或者进出境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没收。但当事人无法查明的,可在海关发布相关公告三个月后,由海关予以没收。进出口侵权行为涉嫌犯罪的,海关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没收的侵权货物: (一)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购买意向的,应当将货物移交有关公益性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二)不能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理有关商品,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应当在侵权特征消除后依法拍卖。拍卖物品的收入应当上缴国库;(三)不能按照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处理的,予以销毁。海关拍卖侵权货物时,应当事先征求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海关销毁侵权货物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组织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受海关委托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管。